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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8052359/2020-00008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20-03-14
文号: 连政办发〔2020〕7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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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3-14 09:1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为保障全市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5〕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超标粮食的定义和实施范围

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处置责任和分工

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明确管控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职责。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卫健、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专仓储存、分类处置、定向销售等工作,确定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时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农发行等部门和购买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通报销售处置相关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超标粮食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审核承担加工、转化处置的企业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督导企业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监督处置企业处置管理、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和副产品、残渣的处理情况,并进行现场核查。

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制定财政补贴办法,明确从财政预算或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处置费用,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每年在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告中单独列明处理情况和费用列支额度。

卫健、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处置相关工作。

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政府定向收购处置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三、监测

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发改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粮食加工食品环节风险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粮食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情况;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处置程序和措施

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方案。跨区域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处置方案。

超标粮食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一)定点收购,专仓储存。建立超标粮食定点收购预案,定点收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当地发改部门根据仓容、粮食流向划片设置,并经当地县(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2.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3.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4.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5.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6.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同一县域内的指定库点收购资金实施“统贷统还”,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农发行共同验收,验收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抄送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发行。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监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定点收储库点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商定的收购价格开展收购。

定点收储库点按照粮食超标程度,以县(区)为单位,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处理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二)分类处置,定向销售。超标粮食经技术处理和检验后,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类处置:

1.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2.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3.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发改部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处置方案由当地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提出,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超标粮食应当采取指定用途、定向销售方式处置。超标粮食发生地县(区)发改部门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将出库情况向当地发改部门报告。超标粮发生地发改部门应当在出库前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情况通报当地农发行和购买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至贷款主体在当地农发行的账户,及时用于收回相应贷款。

参加竞购(或承担)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近3年中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3.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处置超标粮食。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要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1周内,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处置企业要加强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立并保留超标粮食入库查验记录和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五、处置费用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按粮食权属关系、事故责任区别对待。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大面积超标粮食时,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按照粮食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由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在本地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或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费用支出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

(二)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负担。

六、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检验机构以及粮食收储企业、中标转化处置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资料完整可查证、责任清晰可追究。

(一)承担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样品、虚假监测预警报告;

(二)未严格审核购买企业的购买资格;

(三)承担超标粮食相关收储、销售、转化处置过程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未严格履行超标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五)具备快检设备与条件,而未按要求检验并进行分类储存、单存单放;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七)未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厂)质量安全档案;

(八)集并、处置企业未索取检验报告;

(九)销售、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在销售、入库(厂)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逐批送检,未按要求报送处置结果;

(十一)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十二)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转化产品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而售出;

(十三)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 或销售货款;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属地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和依照本细则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印发的《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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