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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8052359/2020-0000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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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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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解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9-16 17:03

9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市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领域自行出台的首部纲领性文件。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实施国家条例和省办法的需要。2012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正式施行;2015年1月1日,我省又施行了《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为了推动国家《条例》和省《办法》在连云港落地见效,推动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定出台我市《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尤为重要。

二是顺应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把执行好“八项规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随后国家和省“两办”先后就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方面出台管理办法,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在机关管理方面的要求持续加码。因此,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思想融入到《办法》,这对健全我市纠治“四风”长效机制、维护党委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具有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需要。今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省市委陆续出台了系列贯彻措施。制定和施行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是新形势下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需要,有利于理顺机关事务管理机制,提高机关运行效率,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

四是完善连云港机关事务管理体系的需要。首先,我市机关事务法制建设较为滞后,目前尚无纲领性的政策文件,需要出台这样一个《办法》文件来补齐短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依法行政和服务保障;其次,为适应本轮机构改革,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系统亟须建立起新的更加紧密高效的工作体系;第三,机关事务工作职能正在不断外延拓展,公共机构节能、国有资产管理等新的职能需要写入《办法》,明确部门单位职责边界;第四,随着时代进步,整个机关事务工作更加注重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机关后勤服务加快引入市场化运作理念等,这些都需要建章立制,进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行为。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分九章49条,大体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说明《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其中重点说明一下“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功能板块管委会)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运行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机关和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部分为“具体政策要求”,主要包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车管理”“节能管理”“服务管理”等6个章节,对整个机关事务运行的工作要求、权责主体、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明确。第三部分为“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正文及政策解读稿随后将在市政府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发布,欢迎广大媒体记者和市民朋友关注查阅。至于《办法》内容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进一步融合了地情实际和最新政策要求。考虑到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机构改革影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承接等因素,我们将国省“资产管理”章节,进一步细分为“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3个独立章节,并增加了“节能管理”章节,更加符合我市机关事务工作实情,也更好地落实了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践行了生态文明的理念。

二是进一步理顺了机关事务管理职责。《办法》规定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事务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机关管理局负责主管本级并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同时,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在机关事务工作中承担的管理责任和职责边界进行准确定位,规定了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及法定责任。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机关事务管理机制要求。《办法》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对办公用房、公车等重点资产管理和节能管理,以及后勤服务、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公务出国(境)等重要事务的管理均作了规定,提出了办公用房实行“六个统一”管理要求,公车实行“五个统一”管理要求。同时,对制定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要求等都作了指导性要求。

四是进一步确定了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向。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明确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同时提出机关后勤服务应当执行相对统一服务标准的要求。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的约束机制。《办法》规定了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纪委监委、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11种情形,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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